2016年12月22日星期四

2016年12月21日經濟日報A19 - 傷害別人權利自由 怎促進公義

在公共行政學上,個人自由並非無限大的。當 Liberty (個人自由)大得出現 Harm to others (傷害別人)Authority (公權力)便有需要制止,以保障每個公民的平等權利。相關的觀點,我已在:

20161126日政壇新秀訓練班 《第六百二十九集》毛孟靜(立法會議員、「香港本土」成員)- 道不同,不相為謀


清楚說了一片,現在我又再一次重申。我深信道理及理論只要經得起考驗,便應該無畏攻擊,說一千次,一萬次也要重覆應該的調,不會變!



網址及刊文:

早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獲香港中文大學頒授榮譽博士時致辭,語重心長地解釋法律體現尊重時表示:「部分人總是只顧及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對於其他同樣在社會上生活和工作的事所享有的權利與自由,則輕忽對待甚至完全忽視。」

騎劫畢業禮 與明德相距甚遠

這實在令筆者低頭歎氣,並憶起近日筆者親身參與一所大學畢業禮,目睹小部分社工畢業生完全忽視其他人的權利及「騎劫」畢業禮,進行各種各樣的政治訴求,例如高叫「反對人大釋法」及「全民退保」這類近日熱門話題,還有「謹記社工價值」、「毋忘雨傘精神」這種「無厘頭」的口號,令在場數百名師生家長摸不着頭腦,不禁令人反問今天的大學之道,還能彰顯「明德」這個重要的核心價值嗎?

根據湯瑪斯‧潘恩所說:「人人生而平等。」從公共行政學角度,是必須講求多數人的利益與平衡,任何公民在社會上都不可能出現「絕對自由」,否則其他公民在社會上的權利便會受到不公平的剝削。因此在平衡個人自由與公權力介入之中,便需要有一個非常嚴格的標準,就是「傷害別人」。即當個人權利與自由出現「傷害別人」情況,公權力便需要作出阻止。一如社工學生騎劫畢業禮,作出政治訴求,直接傷害其他參與典禮的師生家長的權利與自由,那便應該受到公權力的阻止,以保障不同參與人士的平等權益。無奈,上述情況在近年各大專院校的畢業禮中,恍如變成了常態。學生在不適合的場地,自爽地進行不適合的政治宣示,當然與「明德」一詞相距甚遠。更可悲的是,公民社會難得凝聚的力量,恰恰毁在這班學生手中。

搞錯抗爭對象 無助民主運動

環顧近年各個畢業禮的政治訴求,大部分是針對中央政府與梁振英施政,但有趣的是,學生們的抗爭對象,並不是直接對準中央政府與梁振英,而是各大專院校的「路人甲」!這不但搞錯了對象,也令到公民社會的力量被急速消耗掉。原因是這類政治宣示,在搞錯對象的前提下,不但不得要領,甚至連一個官方回應也沒有,根本就無法向其他社運人士作出交代,而令人更加灰心。這對香港的民主運動根本就毫無益處,甚至連參考價值也談不上。

最致命的一點是,當他們的政治訴求,因方法錯誤而無法得到寸進,又或是在「傷害他人」的大前提下受到阻止,這群學生會認為是「被迫害」,甚至是抗爭路上的考驗。這類自我實現的演繹,是完全忽視他人權利與自由,對其他公民造成的不公平。

社工守則第一部分《基本價值觀及信念》第2點就是「社工尊重每一個人的獨特價值和尊嚴」,明顯社工的天職就是人本服務,若準社工們連尊重人的價值也拋諸腦後時,敢問他們還有能力「促進社會公義」及「運用本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去推動個人和社會的進步」嗎?所謂「教不嚴,師之惰」,作為一位老師,筆者亦必須自我反省。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撰文:       葉振東 中山大學政治學理論博士

後記:
沒想過這篇文章會引起多位社福界前輩、友好的共鳴,其中一位傳來孫中山先生對自由的解釋,實在很值得細讀深思。

合理的自由
孫中山先生認為個人對自由的濫用,會對團體造成極大的破壞作用,因此主張自由是有限度的。他認為自由的意義是指一個小單位,在一個大團體中,能夠活動,來往自如,便是自由。他也反對極端個人主義的自由,或為所欲為毫無限制的自由,因此主張為所欲為有限制的自由,且要有禮與法的規範。

所以三民主義的自由是要與理性、法治相調合,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的自由,個人不可太過自由,國家要得完全自由;亦即民權主義主張合理的自由,要限制個人自由,以保持人人自由,犧牲個人的自由,以求得國家的自由。

網址如下:
http://sun.yatsen.gov.tw/content.php?cid=S01_03_03_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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