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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2日星期六

2014年3月22日 - 聚焦提委會組成方案須以理服人(標題由報方擬定)

原文:以理服人(下)

上周,筆者嘗試以簡單的方式,解釋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難以採用「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的原因。 不過,「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的討論,也對香港的公民社會起了一點反思作用。最少,我們知道在直接民主的「公民提名」以外,我們是可以探討一下「簡接民主」達至普及而平等選舉的可行性;又最少,讓我們知道,只要立法會的功能組別尚存,政黨提名根本就是‘捉蟲’ 方案。

既然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也好像‘此路不通’ 時,提名委員會提名便成了首要考慮的方法。在成文法的規定之下,基本法當然要把「提名委員會」‘寫清寫楚’ ,但實際的政治操作層面,什麼是提名委員會呢?若提名委員會,只參照從前選舉委員會的四大界別模式組成。那便用不著換一個名字了!加上筆者從來不拘泥於名相這類東西,提委會也好,選委會也罷!關鍵是如何透過提名委員會,把循序漸進,普及而平等的普選帶給香港人。

如果根據筆者以上的邏輯,提名委員會不單是名詞,同時間是形容詞,是循序漸進,普及而平等的普選載體。所以提委會如何組成,如何以簡接民主的方式說服香港人接受,便成了中央與特區政府的重要功課。

筆者尚試以當下香港的政治架構,來設想提委會應該如何設定。首先,現時立法會有70個議席。地區直選,與功能組別各佔35席,這個安排除了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外,在政治格局與政治勢力上盡量達至平衡。換句話說,現在的立法會是中央接受的。那即是說無論提委會的人數多寡,只要與立法會同樣出現平衡的格局,那中央便會安心得多。

按以上的邏輯,又根據香港的政制發展,2015年區議會選舉,將全面取消委任議席,全港三百多萬選民,將會以單議席單席制,選出431民選區議員。在這個先天的條件之下,筆者首先建議一個862席的提名委員會,並分為兩大組別。一組431席,是全數由民選區議員組成,代表全港合資格選民的「直選組」。另一組同等有431席,就根據現時功能組別的分類,以該功能組別佔香港GDP的份額,按比例平分431席,並改界別選民為為「個人票」,以互相產生業界代表。

或者,有讀者會懷疑,若按上述建議,豈不是離開了參巧選舉委員會及四大界別的模式嗎?實情非也非也,因為只要我們細心分析選委會的四大界別,與立法會功能組別的組合,便會發現是「一群選民,兩套制度」,立法會的功能組別接近包括了四大界別的原素;而2016年立法會選舉,若功能組別不擴大選民基礎,筆者亦相信中央難以就‘循序漸進’ 四字自圓其說。

第一建議:將提名委員會設為862席,並等分兩部份;第一部份,代表地區直選,由4312015年區議員民選區議員組成;第二部份,就參照四大界別原則,及功能組別分類,按界別勞動人口作出比例劃分,選出431名代表組成。由於2011年人口普查剛公佈不久,要按界別勞動人口作出劃分,應該正合時宜。

或者,有讀者會對筆者作出質疑,按上述的建議,豈不是默許功能組別永遠存在下去?又非也!香港的政制改革無論何時何地,也要走完‘政改五步曲’ 才可以成文立法。上述的平衡建議目的在於讓2017實行普選行政長官,當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落實以後,便要處理普選立法會所有議席的政改問題。

當立法會議席全數由香港市民普選產生,上述的「分兩組」建議便可以按2020的情況,再次進行政改,平衡地合併為一組;屆時提委會人數既有廣泛代表性,甚至人數可以更少呢!要知道美國總統也是數百位「選舉人」選出來的。

若然政改的諮詢結果只是傾向擴大將提名委員會人數增加至2400席,那便可以用另一個建議:照樣按勞動人口比例,擴大提委會四大界別提委會人數,在各分類界別中的基礎;開放登記選民制度,以個人票為原則,一人一票方式選出界別提名委員。那一樣是在既有提名委員會的情況下,以簡接民主的形式,達致普及而平等的選舉。

由於這2400人是「造皇者」,在這個大前題下,有可能發掘出一批亮晶晶的政治人才呢!而為了讓香港市民實質地感受到循序漸進,普及而平等的全面普選「馬上來」2016年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必須擴大選民基礎,並改為以個人票為原則,一人一票方式選出功能組別議員,為全面普選打下基礎。

最後,中央對特區政府是有實質性主權,所以中央可以定明,在「特區」的參選人,在提交給提委會的政綱上有「香港獨立」的主張,不得參選;參選人在當選後,實質性推動「香港獨立」,則被中央罷黜。這便清楚地知道中央對港行使權力時的準繩。筆者相信香港市民亦不會支持一位對抗中央,攪港獨的特首。道理嘛!說清楚便不用不言而喻了!

刊文:




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

2014年2月26日 - 提名「另搞一套」難以理服人(標題由報方擬定)

文:以理服人(上

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早前在多份本地報章發表了一篇有關「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的看法。文中力陳「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又指基本法第45條不能凌駕於其他基本法條本之上。

由於筆者並非法律學者,所以對袁司長的文章,也要三看才能大概知道袁司長的意思。說實話,筆者對民主政制是有種執著,但對「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亦有所保留。其中一項‘大保留’ 就是,筆者相信大部份市民攪不清楚什麼叫「公民提名」,什麼叫「政黨提名」,甚至什麼是基本法等45條。

過去近一年多的時間內,香港的政治討論風氣,好像被一少部份意見牽著鼻子走,而忽略了這兩種,甚至包括提名氣委員會以外,世上尚有其他合理,又可以達致民主普選的方法。

說穿了!香港的政改本身就是一場北京派與反對派的搏奕。為免中央與特區在政改的發展上失去話語權,又為免不著邊際的諮詢,為反對派增加了「陰謀論」式幻想空間。中央與特區應該在政府的主要關節上,主動作出解釋及定調。

筆者認為在承認中央對特區政府有實質性主權,及在有提名委員會的框架下;中央與特區政府應該主動就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2016年立法會選舉,作出以下解釋:

首先,在有提名委員會的情況下,中央與特區政府有責任向香港市民解釋清楚,中央在普選特首,及任命行政長官的權責;

第二,中央與特區政府有責任解釋清楚,在有提名委員會的前設下,如何保障香港人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是均等,選舉與被選舉的票值,重量相同;

第三,在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如何體現循序漸進的民主原則?

上述三條問題,中央與特區政府只要解釋清楚,香港市民對提名委員會的疑慮便會消失了一半。那還有一半呢?那便是2003年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我輩在沉痛教訓下換回來的金句:面向群眾,我們一定要「細節要做足,道理要講清」;千萬不要隨便一句:不言而喻!

例如若以基本法去解釋公民提名的不可取,法理上可能講得通,但一般市民卻難以明白法律概念;而輿論又把討論焦點,集中在「接納,與不接納」公民提名時,公民提名便「好像」成了唯一的方法。

近日,雖然有一些久歷選戰的政壇老將,力指公民提名的可操作性低。因為在大概兩個月的提名期內,特首參選人要取得,全港選民約百份之2-3%,即7-10萬個有效提名,根本就是非常困難的選舉工程。筆者假設有心人成功達標,但筆者又會繼續問:「簡接民主」難道就不民主嗎?

坊間普遍認為公民提名就是全民參與,而忽略了公民提名的本質是「直接民主」。但直接民主以外,尚有「簡接民主」是符合民主的原則。以英美為例,英國奉行君主立憲多年,英國人對選舉這個遊戲早就滾瓜爛熟,但英國人從來沒有一人一票選首相,英國人只是選出執政黨,再由執政黨組織政府,推舉首相人選,給英皇‘授權’ 管理國家。而美國總統大選就是以被受質疑,但持之有效的「選舉人票」制選出國家元首,美國人一樣從來沒有直接選出總統。

由此得知,直接民主以外,其實還有符合民主原則的簡接民主。若我們拘泥公民提名的必定性時,政改可能到2017還未有一個譜。至於簡接民主的探討,就在一片公民提名的‘口水花’ 之下,被我們忽略了!不過上述英,美的歷史,是反對派奉為聖經之寶,亦為港人所耳熟能詳!何不以彼之茅,攻彼之循呢?這鐵一般的事實,不但能否令港人有切身的感受,亦較法理而明,最重要是以史作鏡,總比胡亂引用美國兩黨制,來論證有篩選的選舉是正常,合理多了!

至於政黨提名,就更容易讓香港人明白不可行。筆者嘗試簡單地說明一下,分分鐘令香港市民從此不再考慮政黨提名。在香港政壇經常有一個老身常談的說法,就是礙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為免出現特區「執政黨」的情況,特區便一直沒有就政黨法作出立法程序。

不過,即使有政黨法存在,這是一柄雙刃劍。因為如果特區明確地界定什麼是政黨時?特區又是否容許中國共產黨在香港合法存在,公開活動呢?這一點是鮮有香港人好好想清楚的。當然,沒有政黨法的代價,便是現在上至立法會,下至區議會,也充斥著一推‘逢年過節有蛇齋,四時吉慶有餅糉’ ,比社福機構更社福的政治生物組織吧!

所以,反對派欲效法台灣的政黨提名,在沒有政黨法的情況下,根本就不知道著力點在那裡?更嚇人的是,只要功能組別一日存在,筆者相信,政黨提名必然是香港市民最厭惡的選舉提名方法。

何解?台灣的政黨提名是根據政黨,在最近一次全台性選舉的總得票率,作為政黨提名的門檻;大前題是選民的選票票值,重量相同,所以非常容易計算。但現在香港的政治生物組織,很多時候同時在地區直選,與功能組別同時擁有議席。即使是最多選民的教育界,每一票的票值也比地區直選重多了!在這個情況下採用政黨提名,香港人的普選不是虧大了嗎?

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