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8日星期三

2007年8月8日 - 一個好例子

政棍年年有,今年特別多[/研究員 葉振東] 

台北地方檢察署(台北地檢署)上周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去年十月十日發起紅衫軍「天下圍攻」倒扁運動的總指揮施明德及范可欽等十六人;理由是紅衫軍在未經申請的情況下,擅自在雙十慶典管制區內集會遊行,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台北地檢署變相為已經「完蛋」的倒扁運動再加上一個「可能犯法」的定義。施明德得知後痛罵民進黨政府秋後算賬,馬英九也表示錯愕。當下,我們並不需要理會台北地檢署的指控是否成立;反而,我們應該留意施明德的態度。施明德去年振振有詞,高聲亢奮地自命為紅衫軍的「總指揮」,並表示如果日後有任何刑法責任,他願意一力承擔。如今「烏鴉咀,開口中」,民進黨政府在紅衫軍運動大勢去矣的時候檢舉施明德等人,難得施明德等人表示願意配合及應訊,為紅衫軍扣上了「公民抗命」的冠冕,相比起「第一家庭」,就更是給了一記重擊。 


什麼是「公民抗命」呢?

回想香港回歸初期,經常聽到香港的「政棍」,以「公民抗命」為盾牌,發起若干「蚊型」政治運動。及後「公民抗命」一詞日漸少見,取而代之為「拑制XX、打壓XX」等文革式政治秀。何解呢?事關當「攪手」攪清楚「公民抗命」的定義後,便發現根本無膽量達到「公民抗命」的基準,那就是承擔「抗命之後的懲罰」。 

「公民抗命」的最基本的解釋是:公民對「不合理」的法律及行政指令,行使法律上所賦予的公民權利,以示威或遊行等形式來表達自己的意見;並且願意為違抗「不合理」的法律及行政指令,付出懲罰代價(如坐牢,甚至死刑),以喚起其他公民和輿論的關注和壓力。在西方社會,學者會稱「以自己去違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處理方法」為「公民抗命權」。


抗命成理嗎?
一年之前,陳水扁及其家人涉及貪瀆案時,作為一位政治家,陳水扁好應該為他和他的家人「自動請辭」或者「自請停權查辦」,以表風範。可惜,陳水扁真是青出於藍,權力慾絕不下於李登輝,而且又貪圖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所以便「賴死唔走」!我們要了解台灣普通法中的「無罪假定論」,是跟香港一樣的。陳水扁涉及貪瀆案件並不代表他已經有罪,極其量他只是「疑犯」。加上他連任時,是挾六百多萬民意支持。換句話說,除非陳水扁「自行了斷」,否則立法院也無力逼使他「停權受審」。再者,有關當局基於時間及政治的考量,去年「必然」不會批准紅衫軍的集會要求。法律上既然無法令陳水扁下台,制度上又「有可能」無法取得「合法集會權」,民眾的不滿根本無處宣洩,紅衫軍被逼上梁山,實在是可預見的。 

抗命成效嗎?

今天,不少民眾會覺得去年的紅衫軍運動是一場鬧劇,並把施明德等人罵至體無完膚。何況,陳水扁還沒有下台,那便表明紅衫軍運動失敗了!若以成敗論英雄,施明德好明顯是理想主義型的「悲劇英雄」。香港是以「法治」凌駕一切,生活在香港的「香港人」是很難想像本港的司法制度,有朝一日會受政治所支配;但台灣的「司法」卻經常怯於「政治」,所以在位者「極小機會」會被問罪入獄。司法機關雖不至於「不獨立」,但也充滿著政治考量及角力,這亦是台灣司法常常被人垢病的原因。去年,百萬紅衫軍振臂一呼,無疑是為司法機關打了一枝「強心針」;令司法系統得到民意作支持,鼓足勇氣為「反貪腐及公平」戰鬥到底!君不見,法官表示吳淑珍(陳水扁的太太)即使「病榻在床」也要面對審訊,便知道紅衫軍令台灣的司法系統終於「硬」起來。如今,施明德等人即使是「壯烈犧牲」,也算是「捨身成仁」。 

「苦膽」出英雄

施明德等十六人昂首面對司法的審訊,為所作的一切付出代價,實在是值得每位從政者深思細味。反之,月前香港中文大學學生報的「情色版」風波,編輯委員會(編委會)的態度就真是令人咋舌,編委會得知校方及影視及娛樂事務處的投訴時,「有心人」便上崗上線為「打壓言論自由」,更認為學校及處方不應向編委會問罪;及後,同學們面對可能要被罰款四十萬元,便哭成淚人,責難校方支援不足,並認為校方應該資助同學們「打官司」;而背後煽風點火的「政棍」當然全部成了「變形金剛」 - 「縮埋一舊」!難道同學們沒有合理渠道表達意見嗎?沒有機會出版「情色報」嗎?他們「開放『性』言路」的「超良好意願」達到了嗎?他們不是一早便能預見後果,並且願意承擔責任嗎? 

這群小朋友若想「扮烈士」,當政客;香港「掛」定了!當然,這群小朋友與「公民抗命」一詞也相差得太遠了吧!至於,香港也因為「區讓會選舉效應」,所以「政棍年年有,今年特別多」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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