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5日星期一

2011年4月25日:「講手」式示威

原文:葉:問「講手」
去年香港電影功夫片大熱,那些「打爆飯檯」的情節當然精彩,但大家可能忘記了港英政府一直是禁止公開比武,甚至連「講」也不容許,更不用說什麼下戰書。所以,在戰後的香港,武館均變身為「國術體育會」;一群「打武仔」,為了一較高下,要不便「過大海」決戰,要不便在相熟的賓館、果欄,清場「講手」。誰先步出「比武場」,誰便是贏家,一切也是地下活動,秘密進行。 

時移世易,今天香港的遊行示威也喜歡「講手」,而且是公開進行,不羞不恥。「話事人」通常劈頭便是公民抗命,與到公權力就是政治逼害,「講手」無非也只是想表達不滿,至於「衝上街」那一群嘛!不好意思,「他們」與「我們」不是同一路的。這…還算是「話事人」嗎?還是筆者不懂政治罷!

筆者沒有興趣,就他們的「高見」作出評論;說穿了,還不過是政治操弄。難為了的只是一群「追隨者」,要記得他們也是有爹生、有娘生,可鄰天下父母心的。筆者反而想帶出公共行政學上一個非常有趣的議題,那就是「政府權力」與「人民自由」之間的平衡。兩者一如「搖搖板」般,此消便會彼長。而「政府權力」什麼時候可以介入「人民自由」,往往是千奇百怪,層出不則;但當中有一條法則卻是非常管用的。就是當你的「個人自由」對第三者做成傷害,或構成捐失,即(Harm to Others),「政府權力」便有需要介入,以保障不同市民均享有公平的「個人空間」,及平等待遇。 

所以,香港市民絕對有權利上街向政府表達不滿。有統計指香港每年有接近七千次示威遊行,更讓我們得到了「示威遊行之都」的「雅號」。我們也有自由去進行「公民抗命」,但切記要貫徹始終,伏法告終。否則便談不上什麼抗命不抗命!我們還可以高舉示威橫額與標語,但我們卻不可以亂拋垃圾,例如「掟蕉」,因為這有可能誤中副車,傷及無辜。 

還有,我們要切記,即是七一大遊行,香港還有六百三十萬人是在緊守在崗位上,甚至是持相反意見。示威者的「自由」當然要被尊重,但其他香港市民的「自由」也應該「等額」地被尊重,否則這便構成了Harm to Others。所以,君可以「殺」上政府總部示威,但千萬不要堵塞皇后大道,因為公車上那位慈父是有「自由」準備回家,與妻兒共聚天倫;直奔往地鐵站那位OL一樣有「自由」準時放工。他們的「自由」應該「等額」地得到政府保障的。 


至於,出「手」撞人、搶咪、衝上台就更明顯是對第三者做成傷害的行為。政府更可以大條道理遏止類似行為,否則香港「仲成世界」?所以,一哥回答記者,警察運用公權力維持社會,是無需道歉。若他能把答案化為「反問」便會來得更妙;他們都「講手」了,那還用客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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