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2019年4月3日經濟日報A28 - 逃犯條例修訂 何以「裏外不是人」?(標題由報方擬定)

自2005年至今,當了13年評論,終於得到一個「資深政評人」的稱呼。文章刊出後,在《立場新聞》 原文轉載


網址及刊文:https://paper.hket.com/article/2316003/%E9%80%83%E7%8A%AF%E6%A2%9D%E4%BE%8B%E4%BF%AE%E8%A8%82%20%E4%BD%95%E4%BB%A5%E3%80%8C%E8%A3%8F%E5%A4%96%E4%B8%8D%E6%98%AF%E4%BA%BA%E3%80%8D%EF%BC%9F?mtc=70029

20歲少女潘曉穎遭男友陳同佳殺害,並棄屍草叢,客死台灣;引發特區政府建議就《逃犯條例》進行修例,以便移交陳同佳到台灣接受審判。

情理法兼備 惟「內交」欠拿揑
是次悲劇,在情,我們應該讓死者沉冤得雪;在理,我們不能容許陳同佳逍遙法外,以維護香港作為一個法治社會的國際地位;在法,現時的《逃犯條例》亦的確過時:六、七年代的五億探長呂樂,就是因為潛逃台灣,而令廉政公署束手無策。今天的陳同佳案,反映法例多年以來,仍然存有漏洞,急須修例。

但在情理法兼備的環境下,為甚麼特區政府在修例過程中,仍是撞到一鼻子灰呢?關鍵就在於主事官員在內交方面,不全面準確掌握內地與香港、台灣之間的互動關係;其次,他們對國情,尤其八、九十年代,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亦不了解,才招致「裏外不是人」的局面。

首先,根據基本法,《逃犯條例》修訂,並非國防與外交範圍,在高度自治的原則之下,特區政府應該可以自行處理。不過,若根據內地官員近年經常提及的底綫思維,即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及發展利益的前提下,凡涉及與台灣相關的事項,特區政府應先行與國台辦進行內交,取得共識,再進行倡議,這樣內部壓力自然較小,最少建制派,尤其商界議員不敢群起而攻之;亦不會進退失據,被台灣大陸委員會港澳蒙藏處處長杜嘉芬揭發,台灣曾分別於去年3月、5月及12月向特區政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卻得到「完全沒有回應」。反映特區政府在處理與台灣相關的敏感議題時,仍然未能做到知己知彼。

國情認知不足 觸商界神經
其次,除了政治定位拿揑不準外,特區政府對國情發展的沿革,可能要有更透徹的認識。商界對是次《逃犯條例》修訂反彈極大,迫使特區政府在原建議46項移交罪行中,剔除當中的9條;而被剔除的9條中,我們發現第四條有關知識產權、第五條有關環保及第八條有關課稅是最為觸動商界神經。

沙士前後數年,筆者曾擔任中小企的商會總幹事,深深明白到港商的憂慮。原因是改革開放早期,沿海城市為了每年達到招商引資的績效指標,無可厚非地出現李克強總理所說的「割自己的肉」政策,即由時任市長批准大量減稅收、減收費、甚至接近默許逃稅的行為出現,或甚容許一些疑似侵權的玩具廠,高污染行業例如電鍍廠、牛仔褲洗水廠落戶,以加快當地的經濟發展。

隨着人口紅利消失,以上的光景當然已經一去不復返,但犯法始終會留下證據,內地又並非無罪假定的司法系統,只要現任領導一翻舊帳:根據國家《刑法》規定,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經可以根據新修訂的《逃犯條例》向特區政府申請引渡。

若罔顧內地司法系統的偵查或審查的港商,會被視為逃避刑責,內地法院是可以進行無限期,即終身追訴。以上港商的憂慮,特區政府只要在修訂之前,向一些仗着粗獷資本主義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取得巨利的功能組別議員請教,沒有理由不掌握他們的顧慮。

與政策持份者 溝通待改善
最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推銷政策時,駁斥反對派散播恐懼,強調政府和法院會雙重把關,不會隨便移交逃犯,恐怕亦難以安定民心。原因是在一國兩制的初心之下,中央與香港在權力上,並非平等關係。

當中央要求特區政府根據新修訂的《逃犯條例》向內地或邦交國進行逃犯移交,特區的司法系統是很有可能陷入兩難局面,不必要地令香港的法治受到質疑。

《逃犯條例》的修訂,在建制派議員包攬立法會功能組別與地區直選的客觀環境下,極大可能獲得通過,但從以上分析,特區政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與關鍵持份者的溝通,實在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何必把十拿九穩的政績工程,弄成慘勝的結局呢?

(作者為中山大學政治學理論博士、港台《政壇新秀訓練班》及美國三藩市灣區新城電台《東南西北風》節目主持,惟文章只代表個人立場)


撰文 : 葉振東 資深政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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