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同意,作 為行政長官,就着一些重大,複雜的情況,是需要有高度的政治認識,至於能否「駕馭」便真的因人而異。更甚是需要有實證援引,這將有助向公眾解釋,決策背後 的邏輯,亦能經得起各方的挑戰。要知道走了一個斯諾登,可能還有千千萬萬個斯諾登「潛行」在港。處理斯諾登的手法,將會成為日後類似事件的依據。
所以, 社評以具價值判斷的「相對」字眼,指出,特區是「有力、準確」地處理斯諾登事件。那便需要有極強的例子助證。
否則便是曲線指出,特區有可能出現「無力與不準確」的處理手法,而這個情況,便會令人聯想到,梁振英在美時的「七不回應」。
就着這點,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實在幫了大忙,袁國強以實證指出斯諾登名字,在不同文件有出入,在美國的外交文件名字寫法為「Edward JamesSnowden」, 但在本港入境紀錄卻是「Edward Joseph Snowden」,而美國司法部提交的美國法庭文件只有簡寫。另外,由於美方從未提及斯諾登的護照編號,因此特區難以確認身份,所以特區沒有法理基礎阻止斯諾登離港。
袁國強「以法服人」,除了他的專業精神外,是他明白到無論政治, 無論法律都是需要有「一貫性」的。這一步的決定,必然影響下一步的事態發展。這種縝密的判斷是港人樂於看到的。好像早前一些政團,因沒有「實證」而不支持調查「商交所」事件,但又在感到政府「誠意」之下,支持將軍澳堆填區擴建。雖然政府在最後一刻撤回議案, 但這種一時一樣的參政態度,若非私利,便是黨格分裂的實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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