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文:
近日, 我突然之間覺得自己很有使命感, 很有熱誠; 簡直可以自傲為大學生, 為社會的 ‘楝樑’. 這種志氣實在一如毛主席建立新中般,銳不可擋. 我在世二十載, 竟然一朝頓悟, 事原近日從新聞紙中得悉我輩有七位 ‘英雄’ 在420及627事件中被警方以公安法拘控, 那七位‘英雄’ 可稱上 ‘義蓋山河’. 他們本 ‘公民抗命’ 的正義旗織為社會上的 ‘公義’ 作抗爭, 更甘願負土-當然可能這一輩子都不可能發生的‘政治迫害’ 這重責. 其情可憫, 實叫天地動容。
當然, 動容也可以有喜有悲, 這一回的動容我相信是後居多. 直至目前, 我們己經知道律政司將不會訴那七位學界 ‘英雄’ . 正義因此得以彰顯, 政治迫害頓然消失, 但事件仍極具討論價值, 讓我輩上了貴的一課。
或許, 我輩太熱衷社會運動和政治, 所以便沒有時間去查一查辭典, 翻一翻歷史, 盡管他們根本不知道社會運動和政治為可物, 仍依然故我, 自我陶醉. 依我愚見 ‘政治迫害’ 是指當權有意, 有計劃地扼殺市民的公民權利和義務, 而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受到法律所保護的. 而學生在420及627事件中, 我抓破頭皮也找到任何 ‘政治迫害’ 的表徵. 難道我們的政府有容許他們示威與遊行麼? 難道我們的政府有容許他們自由地發表意見麼? 難道我們的政府有申時戊時拘查他們, 讓他們不能上學麼? 若然真有其事, 那我們的政府豈不比當年民黨清黨所產生的白色恐佈更為厲害麼? 簡直教人誹爾所思!
相反, 學子們無日無止的示威遊行, 不單於法理所不容, 更浪費了納稅人一同承擔的龐大的教育開支, 我們要知道 ‘規範-Norm’與法律是兩碼子事幹, 即使平時如是, 日日如是也不代表合法, 可,我相信示威遊行不作申請斷不會勢成 ‘新規範’. 既有法律可依, 示威遊行便應根據公安法來申請, 來不及申請. 怨的只是自己 ‘手腳慢’.政府多年啞忍, 實在是 ‘忍乜忍夠’. 再回歸三年, 本的示威遊行多達六千多次, 其中無一千有幾百是我們這群 ‘仁兄仁姐’的傑作. 就算我當三年內只有二千次示威遊行, 本港每日早, 午, 晚最少有六次正場上演. 怪不得我們的政府對改善社會民生顯得有有心無力, 事關政府的官員們每日都要應付這些突如其來又 ‘唔知應唔應該的示威遊行’. 換轉是我當官, 面對此等迫逼, 我便寧願馬上辭官歸故里了, 最碼我可以睡多一點, 命長一點, 聲名也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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